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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职责范围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政府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行政规章;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拟订全市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和实施办法;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方法。
(二)编制和实施市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导、审核全市各级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则和其他国土资源专项规则;参与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
(三)监督检查全市国土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的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调处重大权属纠纷。
(四)贯彻落实国家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指导全市未利用土地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五)组织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市测绘行政管理,指导城乡地籍调查、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价出资、转让、租赁交易、授权经营和政府收购储备等项工作;指导全市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负责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报市政府审批和经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因建设用地造成的无地少地农民的转户和安置。
(八)依法管理全市矿业权的审查、审批登记发证,审查矿业权转让登记;依法审查全市勘查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市内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家和省、市财政拨付的国土资源经费、专项经费及其他资金。
(十一)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及其他事务性工作;指导行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