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策略建议
坚定不移地走商业模式创新和差异化发展道路
与面向个人客户的自有业务捆绑,或者与面向政企客户的行业解决方案捆绑,是实现转售企业之间差异化的主要手段。建议国内转售企业采取“组合拳”的方式,即个性化资费计划、业务捆绑、跨界融合等多种模式混合使用。企业能力不足以支持的,可以通过对外合作的方式,来实现多种模式并行,这样发挥出的市场效果会更好。
从个人客户市场来看,根据国外发展经验研究发现,移动金融服务、移动支付、基于云服务的APPs、移动广告领域是近年转售企业创新业务、实现业务差异化的重要领域,转售企业可以充分结合移动互联网业务的发展进行创新。
从政企市场来看,为中小企业提供与IT服务相协同的MVNO业务也是重要的突破口。基础运营商的企业业务一般关注大中型企业的需求,中小企业很难获得合适的通信服务组合,往往不得不选择基础运营商面向公众市场的零售业务,而此类零售业务无法满足中小企业对员工通信业务的管理需求。转售企业推出的预付费、无合约、流量共享模式更适应目前中小企业用户的流量消费需求,能帮助企业用户有效降低流量开销。转售企业还可以提供丰富的后台管理功能,使中小企业用户可以紧密监控每一台设备的流量使用情况,为每一台设备设定互联网访问权限,从而有效控制成本。
建立批发结算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建立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与基础运营商零售价联动调整机制。基础运营商市场零售价格发生重大调整时,基础运营商应与转售企业及时协商调整批发结算价格。建议基础运营商根据最新的4G资费计划调整转售业务批发价格,以促进转售企业与基础运营商共同做大“蛋糕”。在套餐转售模式下,只要基础运营商开放市场销售的主流套餐或者参照主流套餐制定模组套餐,并给予一定折扣,都不存在批零倒挂问题。批发价争议主要发生在资源池模式下。在资源池转售模式下,批发价应低于基础运营商同类业务的平均单价,国际上也都是这个标准。
建立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协商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方面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基础运营商与转售企业应建立常态化的沟通交流渠道,基于互利共赢的原则友好协商,努力达成一致意见。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在政府指导下,通过行业协会进一步协商。
随着三大基础运营商都同时开放资源池转售和套餐转售模式,并给予转售企业可选择的灵活性,批发价争议会越来越少。因为套餐转售模式没有批零倒挂争议,且折算到单项业务的批发结算单价较低,如果转售企业可在两种模式中自由选择,很难再有什么批零倒挂之说。如果觉得资源池模式下批发单价较高,选择套餐就可解决问题。资源池转售模式适合低端市场拓展,套餐转售模式适合中高端市场拓展,转售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目标市场定位自由选择。为了保证转售企业有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地位,资源池转售模式下批发价应低于基础运营企业同类业务平均单价,这个原则还是应该贯彻和遵守的。
建立码号资源提前规划、动态分配模式
应根据多企业、多区域的现实情况,根据转售业务的发展进度,基础运营商要提前做好号码规划及申请工作,确保转售企业“攻城略地”有子弹。基础运营商对于170码号分配办法,应打破现有的每本地网分配1万个号的分配机制,逐步推进以企业申报为主的模式,实现按需分配模式。针对部分热点地区码号资源紧张的问题,可研究跨区号码资源使用的可行性;对于号码资源利用率不高的地区或企业,可进行及时的沟通协调,深剖根源,建立号码资源回收再分配机制;为支持转售企业开拓和布局物联网类业务,可规划专有号段用以支持转售企业创新,也方便转售企业落实实名制的要求。
加强移动通信转售市场监管工作
移动转售企业进入电信市场,使得目前的电信监管体系进一步延伸。用户权益保护是转售业务监管的核心,应督促转售企业按照监管政策的要求落实相关举措,应强化事中监管和事后处理。事中阶段,已经明确转售企业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责任,明确服务质量监管的措施,应全方位、多层次开展监督检查;事后阶段,从政策上也规定了用户申诉处理的流程,企业间发生争端后如何进行处理,以及转售企业退出市场后用户如何承接等事项,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该依法处理。
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监管也是重点工作。政府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指导,清晰界定基础运营商与转售企业之间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分工。应制定转售业务网络与信息安全态势评估机制,在试点期间适时开展检查,以有效监督指导转售企业履行安全责任。应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纳入新技术新业务信息安全评估工作体系,开展实时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信息安全隐患。进一步完善政企联动机制,建立政府主管部门、基础运营商、转售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推动和指导转售企业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