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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住宅可登记为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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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工商局发布《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居民住宅可登记为经营场所,且可以“一址多照”或“一照多址”。

所谓“一址多照”,即凡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可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有投资关系的市场主体也可登记使用同一住所。例如,李先生家有三室一厅,租出其中一室给彭女士经营,彭女士可以把公司登记在李先生的家庭地址上;若李先生投资入股张先生网店,新公司也可用李先生的家庭地址登记。

“一照多址”指的是,企业在住所所属同一县、市、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直接向登记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即某公司想扩大经营,只要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经营场所备案,将备案通知书放置于店面醒目位置即可,不用像以前那样需要新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规定》明确,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即可;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及出租人房产证复印件即可。

省工商局登记注册分局局长王志军表示,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前提是,“安全、环保、不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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