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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偷拍设备应给监督公权留个后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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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4日起到4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质检总局制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禁止所有个人、企业及组织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据国家工商总局介绍,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窃听窃照设备从事违法行为呈泛滥之势,甚至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利益链,这直接导致敲诈勒索和故意杀人案频出。如此境况下,行政机关采取一定的措施,对这进行约束与监督,自在情理之中。眼下,三部门制定的新规——拟全面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这应是一种积极的应对,比不作为肯定要好。

众所皆知,如果偷拍设备继续横行,且依然肆无忌惮,那每个人皆是潜在的受害者。因为每个人都有一些不足为外人道的隐私或秘密,一旦被偷拍设备采集曝光,不仅会影响自己的事业,更可能给自己的家庭带来危害。近日某男星被曝光有婚外情便是最为生动的案例。不过,“禁止不如规范”的常识,在任何时刻都是适用的。于偷拍设备而言,简单地采取“一刀切”的措施,也肯定不是最优选择。

一方面,根据草案意见,一旦发现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类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责令停止,处最高3万元罚款。很多人认为,这可约束“狗仔”,但这只是公众一厢情愿式的幻想。作为“狗仔”,其偷拍明星,只要不是香艳之照,基本上不会构成犯罪,但收益肯定远远高于3万元,在这样的现实下,最大的可能是“狗仔”们花钱“买”合法,然后便可光明正大地使用窃听窃照设备了。

另一方面,这却可能绊住群众监督的手脚。一些个体,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用窃听窃照设备对公权力进行监督,也应是受保护的公民权利。但如今,因为监督成本提高,一些人或将望而生畏,这可能戕害公众监督权的热情。其实,除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情况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理应给予一定的宽容。毕竟,窃听窃照设备没有原罪,只是一些人用这作为违法之事,这意味着,真要约束违法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如加大追责与处罚力度,也是可供选择的一条路径。

拟全面禁止微型针孔偷拍设备看似合理,实则过于生硬,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也缺乏必要的人性化。好在如今还在征求意见阶段,事情还有转机的可能。不过,即便禁止微型针孔偷拍设备已经成为无法逆转的趋势,也应给监督公权留一条后门。须知,在强势的公权力面前,公众是弱势群体,如若连一些技术上的优势也被禁止了,那就是对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的一种间接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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